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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稳定工业经济增长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6-08-02 点击量:
稳定工业经济增长的若干扶持政策

一、扶持企业做强做大

(一)支持企业上档升级。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4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5万元、25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的企业,给予企业200万元补助,以后每跨越一个百亿元台阶,再给予企业3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等)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对“个转企”、“企升规”、“规改股”分别给予企业5000元、5万元、10万元补助,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企业,给予企业5万元补助。对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绿色食品精深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每户20万元、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委、市工商局等)

(三)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在我市范围内实施兼并重组或本市工业企业兼并外地企业进行重组的,按照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给予补助,承担债务金额或者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超500万元的企业,给予1%的并购补贴,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对市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实行专题研究,给予重点扶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等)

(四)鼓励工业品牌培育。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管理奖的申报主体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对首次获得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名牌产品、省政府质量管理奖以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报主体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同一个注册商标下的四川名牌产品按一个名牌产品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二、加快推进产业转型

(五)支持工业项目建设。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并如期竣工投运的工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1%(其中,属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2%)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对列入省、市重大项目年度计划且年底达到计划进度的,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等)

(六)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同时,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主导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每个标准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等)

(七)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实际固定资产投入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其中食品类企业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2%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八)支持企业节能、节水、减排技术改造。市级相关部门对项目审核后给予奖励,其中,对项目节能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2000吨标准煤以内(含2000吨)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对节能量超过2000吨标准煤的项目,节能量每增加500吨标准煤,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节水量15万立方米以上30万立方米以内(含30万立方米)的节水技改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对节水量超过30万立方米的项目,节水量每增加10万立方米,再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60万元。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获得国家和省上淘汰落后产能或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资金补助额的5%给予配套补助,单户企业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等)

(九)支持企业对上争取资金和项目。对获得国家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国家产业振兴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专项资金等专项支持的项目,按获得专项资金额度的5%给予配套补助,最高50万元。对列入四川省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并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对列入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专项并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对列入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并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获省工业设计奖的项目,分别给予项目申报企业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三、扎实推动园区建设

(十)对新增为国家级、省级的开发区或示范区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资金奖励。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或其他专业化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十一)对园区内的专业性公共服务平台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鼓励市内园区间加强合作,按合作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补助:2000万—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5000万—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十二)对退城入园和符合宜宾工业转型升级发展的企业租赁园区标准厂房的,由承接园区给予50%租金补助,单户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三年。(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园区管委会等)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十三)支持企业扩大市场份额。切实为“六大基地”搭建产销对接平台,帮助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市场拓展活动,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市内工业企业参与市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1%给予奖励;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市内中小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采购系统,年新增市内配套采购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2%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年度奖励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委农工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

(十四)推进企业间协作配套。我市工业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工业企业产品或服务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5‰给予奖励。非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采购我市工业产品或服务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3‰给予奖励。以后年度按采购额新增部分的5‰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

(十五)支持企业创新营销方式。支持企业积极发展“互联网+”等新兴商业模式,鼓励其线上线下销售同步发展,按其入驻电子商务平台年费金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且上缴税金增幅达10%的企业,按年度网络销售收入的1%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

(十六)支持制造业服务化。制造业企业向咨询设计、工程施工、设备租赁、仓储物流、交易市场等生产服务型经营转变,对年服务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积极支持企业工业设计服务外包,对列入省上工业设计外包资金支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服务外包总金额20%的补助,单户企业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

五、加大要素保障协调力度

(十七)提升资金保障能力。加大政府财政引导,壮大工业发展资金,分设“六大基地”发展专项资金。推进和正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至7亿元(其中市本级4亿元),更好的发挥服务中小企业作用;充分发挥市国资公司投融资功能,更好地为重点工业企业和重大项目提供投融资服务。建立额度3亿元(其中市本级1亿元)的企业转贷应急周转金。(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等)

(十八)加大对企业金融支持。对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的团购贷款、厂房建设按揭贷款、机器设备按揭贷款和园区土地早期融资贷款等信贷支持的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贴息;鼓励中小微企业发行私募债、区域绩优票据等,对参与发行债务类直接融资并成功的非上市企业,按发债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上述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其当年担保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等)

(十九)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建立上市企业培育库,对在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交易版、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版成功挂牌并完成融资的,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等)

(二十)切实保障天然气供应。争取页岩气就地就近转化使用政策。贯彻落实中、省要素价格调整相关政策,积极推进中石油在宜“无管线、无计量、无配气设施、无人员”的全资天然气经营公司转供的非居民用户全部纳入中石油直供;争取我市新增日用气量3万立方米以上的园区和企业,具备管网条件的由中石油直接供气。(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等)

(二十一)支持企业用电。组合用好直购电、留存电、丰水期富余电消纳等电力政策,争取扩大屏山直购电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对主网直供区年用电量300—1000万千瓦时的工业企业,对新增用电给予20%的电费补助;享受省用电补助的企业,补助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市级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

(二十二)支持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8个百分点以上且达到上规入库条件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其当年新增的流动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最长一年期最高100万元贴息。(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等)

(二十三)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每年评选一次宜宾市十大优秀企业家。实施《2015—2020年宜宾市企业人才(中长期)培训规划》,由市财政保障培训经费。(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才办、市财政局等)

六、其他

(二十四)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工业企业要紧扣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业经济发展预期目标,务实推进各项目标任务。对各县(区)、重点企业工业经济主要指标目标完成进度和排名情况实际按月通报,工业增加值增速、工业投资、技改投资、净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数综合排名当月后三位的县(区)要向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作书面说明,连续三个月列后三位的县(区)主要领导由市委组织部进行约谈。

(二十五)全面实施市、县(区)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和重点项目制度。深入落实企业问题清单制度,动态管理、一月一通报,点对点、一对一、逐产业、逐企业、逐园区、逐项目研究制定发展措施,解决发展瓶颈,切实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对全市“六大基地”重点运行监测企业给予3600元/户/年的补贴;对省定中小微样本监测企业给予600元/户/年的补贴。

(二十六)市财政部门根据本扶持政策执行情况和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调整市级财政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资金规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围绕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制订相关实施方案;各县(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台相应政策。

(二十七)市本级其他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相关政策中与本扶持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扶持政策为准。国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扶持政策所称“企业”指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所称“项目”指在我市实施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相关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扶持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二十八)本扶持政策施行时间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宜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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