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 政策法规 
宜宾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稳定工业经济增长若干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6-08-02 点击量:
宜宾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稳定工业经济增长若干扶持政策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稳定工业经济增长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宜府办函〔2015〕103号)(以下简称《扶持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相关政策具体申报指引通知如下。

一、支持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申报主体必须是在宜宾市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
(二)真实性原则。申报奖补事项或项目必须是奖补实施年度内发生或完成的经济业务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能够核查活动痕迹或记录。
(三)平等性原则。申报主体不论规模大小、所有制性质,均能依据申报标准和要件自主申报适合的奖补类别,同一奖补类别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支持范围
(一)在宜宾市境内登记注册、缴纳税收且财务核算体系完备的工业企业。
(二)与上述工业企业发生经济业务活动的非工业企业法人单位。
(三)符合奖补条件的园区管委会。

三、支持类别及申报要件
(一)扶持企业做强做大。
1. “企业上档升级”补助(《扶持政策》第一条),“亿元企业”、“企升规”补助(政策第二条)。
每年评定1次,企业于次年初自主向各县(区)工业经济综合部门申报,并提交相关部门认定的《宜宾市    年度工业企业梯度培育补助申报表》(附件1)。
2. “个转企”、“规改股”补助(《扶持政策》第二条)。
专门补助首次由从事生产、加工、制造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工业企业的市场主体或首次转型升级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每年评定2次,企业于7月初、次年初自主向各县(区)工业经济综合部门申报,并提交相关部门认定的 《宜宾市  年度  月“个转企”资格认定表》(附件2)或转型前后工商部门出具的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相关登记证明。
3. “企业兼并重组”补助(《扶持政策》第三条)。
每年评定1次,企业于次年初自主向各县(区)工业经济综合部门申报,提交《宜宾市    年度兼并重组类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董事会决议;被兼并企业所在地的工商变更登记;被兼并企业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通过二级市场或增资扩股实施兼并重组的(含由非控股变为控股),需提供股权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法院拍卖实施兼并重组的,需提供法院拍卖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可证明兼并重组成功的相关材料(如:主管部门批复文件、财务会计报告、银行贷款合同等)。
4. “国、省绿色食品精深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补助(《扶持政策》第三条)、“工业品牌培育”补助(《扶持政策》第四条)。
每年评定1次,企业于次年初自主向各县(区)工业经济综合部门申报,并提供中、省正式文件复印件。

(二)加快推进产业转型。

1. “新引进重大工业项目”补助(《扶持政策》第五条,其中:新引进的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的项目,是指项目建成后生产的产品属列入四川省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目录》中的产品范围),“省、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补助(《扶持政策》第五条,项目须按照投资管理规定进行了核准或备案),“企业技术改造”补助(《扶持政策》第七条)。
每年评定2次,企业于7月初、次年初自主向各县(区)工业经济综合部门申报,提交《宜宾市   年度  月新引进重大工业项目/省、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申报表》(附件4)并附相关证明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煤矿项目还须提供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2)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3)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4)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报告批复文件、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项目需出具项目贷款合同;(6)提供有工业经济综合部门认定的开工建设证明(或竣工证明)及相应的图片资料;(7)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汇总清单,并附有效的资金支出凭证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出处);(8)申报省、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补助资金还需提供列入省、市重大项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 “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补助(《扶持政策》第六条),“获得国、省淘汰落后产能或节能减排专项补助”配套补助(《扶持政策》第八条),“企业对上争取资金和项目”配套补助(《扶持政策》第九条)。
每年评定1次,企业于次年初自主向各县(区)工业经济综合部门申报,并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有关证明文件或主导标准制定有关证明文件或国家、省级有关专项资金补助证明文件等。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考评由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组织评定并经市政府审定后按等次给予补助。

3. “企业节能、节水、减排技术改造”补助(《扶持政策》第八条)。
项目主体或依附改造的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已经开工或已具备开工条件,建设期不超过2 年;项目具有良好的节能节水效益。
工业节能节水工程建设方面,主要以扩大产能为主的项目及使用外购或外供的余热余压利用项目不得申报;属于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等项目不得申报。
节水工程建设方面,主要以扩大产能为主的项目不得申报。
每年评定1次,企业于次年初自主向各县(区)工业经济综合部门申报,提交《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扎实推动园区建设。
1. “新增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示范区或新创建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其他专业化基地”补助(《扶持政策》第十条)。
每年评定1次,由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管委会会同所在县(区)工业经济综合部门、财政部门于次年初自主向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国家、省级有关批复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

2. “园区内专业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补助(《扶持政策》第十一条)。
专门补助园区专业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业主单位。平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须完成15%以上。
每年评定2次,申报主体于7月初、次年初自主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提交资金申请报告以及项目批准文件,业主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专业性和公共服务性的证明材料;固定资产投资支出相关票据等证明材料。

3. “市内园区间合作项目” 补助(《扶持政策》第十一条)。
合作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须完成15%以上。
每年评定2次,合作项目承接园区管委会于7月初、次年初会同县(区)工业经济综合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书面报告以及合作园区间签订的合作协议、项目批准文件、固定资产投资支出票据等证明材料。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划拨给项目承接园区,再由项目承接园区将30%补助资金划拨给协作园区。

4. “租赁园区标准厂房”补助(《扶持政策》第十二条)。
每年评定1次,企业于次年初自主向所在园区管委会申报,提交书面报告以及厂房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1. “企业扩大市场份额”补助(《扶持政策》第十三条)。
每年评定1次,企业于次年初自主向各县(区)工业经济综合部门申报,提交《市场开拓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5)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1)“工业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市场拓展活动补助”证明材料:展位(柜)场地租赁合同、租金及展位(柜)等发票复印件(验原件);场地照片三张(彩色),照片应反映展位(柜)展示全貌等信息;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复印件。
(2)“工业企业参与市外招标项目中标补助”证明材料:中标合同复印件(验原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复印件。
(3)“龙头企业带动市内中小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采购系统补助”证明材料:上年采购额证明及本年新增市内配套采购额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或提供发票复印件(验原件);双方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双方财务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复印件。

2. “企业间协作配套”补助(《扶持政策》第十四条)。
采购金额按增值税抵扣发票不含税金额计算。采购产品必须是宜宾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含采购本地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以及水、电、气、油、盐、物流等)。
每年评定1次,企业于次年初自主向各县(区)工业经济综合部门申报,提交《宜宾市企业间协作配套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6)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产品(服务)采购合同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采购产品的增值税抵扣发票清单(按开票时间顺序统计发票号、采购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数量、金额等;增值税抵扣发票原件需要税务机关盖验证章,联网验证的提供验证清单;增值税抵扣发票开票时间必须为同一年度);供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采购需提供有关证明及鉴定材料等。

3. “企业创新营销方式”补助(《扶持政策》第十五条)。
专门补助工业企业发展“互联网+”等新兴商业模式。
每年评定1次,企业于次年初自主向各县(区)工业经济综合部门申报,提交《宜宾市企业创新营销方式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7)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电子商务活动开展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审计报告复印件;网络交易额证明〔采用专项审计报告,如难以提供专项审计报告,需提供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签订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电商平台出具的网络销售额证明,网络销售订单、第三方支付记录、网银数据、销售发票或物流订单以及交易额汇总表等证明材料〕

4. “制造业服务化”补助(《扶持政策》第十六条)。
每年评定1次,企业于次年初自主向各县(区)工业经济综合部门申报,并提交年度服务营业收入及主营业务收入证明材料,或者制造企业与工业设计公司签订的工业设计外包合同复印件(验原件)以及获得省上工业设计外包资金支持文件复印件。

(五)加大要素保障协调力度。
1. “项目贷款”贴息(《扶持政策》第十八条)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扶持政策》第二十二条)。
每年评定1次,企业于次年初自主向各县(区)工业经济综合部门申报,提交《宜宾市   年度工业企业贷款贴息/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8),申报文件(包括:企业简介、近两年经营情况、申报贷款情况/发债情况、申报金额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贷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复印件、支付银行利息汇总表,银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须经贷款银行出具证明并加盖贷款银行印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

2. “债券票据融资”补助(《扶持政策》第十八条)。
每年评定1次,企业于次年初自主向各县(区)工业经济综合部门申报,提交《宜宾市   年度债券票据融资/上市融资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9),申报文件(包括:企业简介、近两年经营情况、发债情况、申报金额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发行募集资金证明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

3. “担保额”补助(《扶持政策》第十八条)。
每年评定1次,担保机构于次年初自主向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申报,提交《宜宾市担保额补助申请表》(附件10)、申报文件(包括:公司简介、近两年经营情况、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情况、申报金额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报告或等级证书复印件;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表;担保机构当年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经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内容包括当年担保贷款额,平均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准备金提取以及缴税(免税)情况等;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

4. “企业上市融资”补助(《扶持政策》第十九条)。
每年评定2次,申报主体于成功上市融资后6个月内,于7月初、次年初自主向所在县(区)工业经济综合部门提交申请,提交《宜宾市   年度  月债券票据融资/上市融资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9)、申报文件(包括:企业简介、近两年经营情况、上市融资情况、申报金额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成功上市并募集资金证明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

5. “企业用电”补助(《扶持政策》第二十一条)。
每年评定1次,符合条件且本年度用电有增量的工业企业,于次年初自主向当地供电部门申报并经初审汇总后报各县(区)工业经济综合部门。
上年停产企业的同期电量,按停产前1年用电量的平均值计算。有多个用电户头的企业年度用电量增量以所有户头合并后计算年度用电增量(注:多户头企业是指同一法人主体有多个用电地址的企业,企业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申报需要合并计算的户号,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后正式通知执行)。

(六)其他
1. 十大优秀企业家评选。依据《宜宾市十大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办法》及细则评选表彰和奖励。

2. 企业人才培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2015—2020年宜宾市企业人才(中长期)培训规划》及年度培训计划,将所需经费列入部门专项经费预算,市财政局按批准预算划拨培训经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具体实施企业人才培训。

3. 全市“六大基地”重点运行监测企业和省定中小微样本监测企业补贴。由市财政局于每年9月底以前划拨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兑现。

4. 企业转贷应急周转金具体办法另文制定。

5. 县(区)工业主要经济指标综合评价、通报和约谈执行办法另文制定。

6. 各县(区)、临港开发区落实工业企业问题清单制度情况,由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双月通报,并进行年度总结评估。

四、申报程序及后期监管

(一)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于每年6月、12月发布申报通知,各申报主体依据本细则,自主申报,由县(区)工业经济综合部门汇总后,一式四份报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园区类补助资金需园区管委会、县(区)工业经济综合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属及以上企业直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申报)。

(二)奖补认定工作由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宜宾市中支、市国资委等部门进行。

(三)认定方式:资料审查与现场审核相结合(其中企业节能、节水补助需专家评审)。

(四)认定结果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行文划拨奖补资金,并兑现给各申报主体。补助资金除个别另行规定外均从市级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加强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及绩效评估。

(六)本办法由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宜宾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7月9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宜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9日印发
上一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下一篇:宜宾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上半年稳定工业经济增长若干扶持政策补助申报的通知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科源科技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15388425291 地址:宜宾市兴文县太平镇兴文工业园区企业服务中心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