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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文县关于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6-04-21 点击量:
    根据四川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四川省2014年农民培训(民生工程)工作的通知》(川农业〔2014〕125号)文件以及省、市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会议精神,为积极引导和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省委1号文件精神,按照“科教兴农,人才强农,新型职业农民固农”战略要求,实施我县“以业兴县”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带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结合我县实际,以“四川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县”为契机,不断提高我县农民素质和农业技能,造就一支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二、主要目标
    结合我县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实际,加快培育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努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选择我县粮食、水果和蔬菜3个农业主导产业进行试点,2014年培育新型职业农民370人(生产经营型170人、专业技能型100人、社会服务型100人)。在充分实践的基础上,探索形成我县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养模式和政策扶持意见。

三、培训事项
    (一)培训实施及机构确定。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由县农业局牵头,确定兴文县农广校、兴文县农机校为培训机构。
    (二)培训对象。具有一定的农业生产规模(种植规模达30亩以上),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创业愿望,年龄在18—60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新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生产经营型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等;专业技能型包括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社会服务型包括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农资经营人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重点培育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适当兼顾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其中用于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70%。
    (三)培训及报账形式。采取集中培训与分散相结合的形式。以集中授课为主,根据时令季节分类、分期培训,以理论讲座、实践操作、观摩交流等形式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型班每班每年培训累计不少于10天,为每名学员投入培训资金2000元,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班每班每年培训累计不少于4天,为每名学员投入培训资金800元。实行财政报账形式,培训机构培训任务完成后由验收组逐班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培训机构凭验收合格通知书、培训台账、有关正式发票到财政报账。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8月—2014年9月)
1.准备培训教材。做好征订和组织专门人员编写培训教材工作。
2.组建师资队伍。从县农业局抽调和聘请“土专家”组成的专家学者、农技推广人员作为培训师资队伍。
3.组织培训对象:采取摸底调查、自愿报名、村组推荐、择优选拔等形式组织培训对象。凡符合条件的农民都可以到所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报名,经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确定为培训对象。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4年10月—2014年12月)
1.集中授课。研究教育培训内容,设置教学培训课程。通过理论讲座、实践操作、观摩交流等措施使受训农民掌握从事主导产业所需的1—2门生产技术及其相关知识,不断提高农民生产技能。
2.生产实践。培训期间组织学员到农业科教示范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进行学习考察、观摩交流。
3.考试考核。集中培训和生产实践后,对学员进行考试考核。对考试考核合格者发放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引导、鼓励、扶持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4.认定管理。农民经过培训后,由培训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定,对评定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三)跟踪服务阶段(2015年1月1日以后)
1.跟踪指导。安排教师定期和不定期对学员进行跟踪指导,建立培训教师和学员的长期联系制度。
2.建立档案。为通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健全个人档案,建立兴文县新型职业农民人才信息库。
3.政策支持。出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扶持政策,整合各个涉农项目和资金,将现有农业产业发展支持政策(项目申报、土地流转、生产补贴、技术服务、金融信贷、农业保险等)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建立信用评价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为切实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兴文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的协调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和作用,共同推进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的健康发展。
    (三)确保经费投入。将职业农民培训教育配套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培训配套支出。
    (四)落实信息报送。培训机构、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要将推进工作中的典型、经验进行总结,及时报送到农业局;农业局每季度通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年底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

点击下载全文:
关于印发《兴文县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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