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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7-10 点击量: 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单位):

  《宜宾市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

  
  宜宾市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政策

  (试行)


  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双轮驱动”战略,紧扣“8+2”产业体系,加快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打造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着力构建以创新为引领、科技为支撑的现代经济体系,奋力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助力加快建成全省经济副中心。力争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到2020年突破100家、2021年达到120家。

  一、支持范围

  符合中、省产业政策和市委产业发展“双轮驱动”战略、“8+2”产业体系,注册地在宜宾市,且财务核算规范、未被纳入相关领域失信“黑名单”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支持政策

  (一)支持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1.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力度。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宜宾市,并按程序核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根据企业规模、科技含量、创新能力、产业带动作用等实际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迁入补助。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新落户宜宾市,且在两年内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落户补助,并享受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补助。(责任单位:市经合外事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两海”示范区管委会等。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库,加大入库企业培育力度,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指导支持入库企业完善管理体系、加强专利布局、提升创新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两海”示范区管委会等)

  3.鼓励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对非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补助。对当年从市外引进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按照专利引进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两海”示范区管委会等)

  4.鼓励孵化平台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两海”示范区管委会等)

  5.鼓励孵化平台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对孵化企业在孵化期间或毕业后2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成功认定1家,给予孵化该企业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两海”示范区管委会等)

  (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

  6.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库入库企业,年度研究与实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标准且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同时,按照研发投入直接费用(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认定)的20%,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两海”示范区管委会等)

  7.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分别给予0.3万元、0.15万元的补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含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四川省专利实施和产业化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两海”示范区管委会等)

  8.鼓励企业建设研发创新平台。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且有2项以上创新成果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两海”示范区管委会等)

  9.鼓励产学研融合发展。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与国家级科研院所、“985”“211”高校、“双一流”大学、省部共建高校,宜宾高新区已入驻高校、研究院、专家(院士)工作站以及省属、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签订产学研用合作协议,在项目立项上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双城服务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两海”示范区管委会等)

  10.支持企业承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对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等重大创新项目,且分别获得国家级项目支持资金400万元、省级2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含转移支付项目),给予所获项目支持资金5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荣获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等额的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两海”示范区管委会等)

  (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

  11.支持企业上档升级。对首次纳入规上工业统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对年主营业务收入(企业纳税销售额,下同)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以后每跨越一个100亿元台阶,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为省级高成长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首次纳入四川省大企业大集团100强(综合排名)培育名单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两海”示范区管委会等)

  12.支持企业提升品牌和质量。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对首次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奖、市长质量奖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两海”示范区管委会等)

  13.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主板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补助;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境外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补助;在新三板挂牌并完成融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80万元的补助;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实现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融资额的1%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60万元、3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两海”示范区管委会等)

  14.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补助;对首次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达到行业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家、省级节能减排类资金支持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获得专项资金额度的5%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两海”示范区管委会等)

  (四)强化高新技术企业要素保障

  15.强化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保障。对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成功落户宜宾市、符合宜宾市产业发展方向、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且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超过当地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20%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用地报批手续优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合外事局、市科技局、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两海”示范区管委会等)

  16.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建多层厂房。加强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强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强度,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同时,可给予厂房建设补助。由各园区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所需财政资金由各园区所在地区县财政解决。(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工业军民融合局、临港经开区管委会、“两海”示范区管委会等)

  17.加大企业金融支持。对符合宜宾产业发展方向,并向市内金融机构申请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团购贷款、厂房建设按揭贷款、机器设备按揭贷款以及园区土地早期融资贷款等信贷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贴息,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当年新增的流动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25%给予最长一年期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两海”示范区管委会等)

  18.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7〕38号)等中、省系列支持政策,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税负和非税负担。(责任单位:市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两海”示范区管委会等)

  三、附则

  (一)对科技含量特别高、辐射带动作用特别大或效益特别显著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一企一策”和“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商定给予扶持。

  (二)上述支持政策中,除市级已出台支持政策和具体政策条款已明确资金来源的以外,其余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临港经开区除外)财政按照3.5:6.5比例,市、县财政按照6.5:3.5比例分摊解决,其中市级部分在市财政相关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本意见涉及政策条款与其他政策相重叠的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国家、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各区县、临港经开区管委会、“两海”示范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政策实施的监管。市审计局要加强审计监督。严禁公务人员、有关单位、申报企业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对奖补认定审核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倒查机制,杜绝任何非法利益格局,对出现相关问题的责任人由相关监督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支持政策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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