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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有哪些政策 时间:2021-08-12 点击量:

     1.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的学费资助,按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以及《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执行。

    2.在招录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退役军人学历可放宽到大专以上。按照规定,在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录乡镇公务员时,把符合条件退役军人纳入招录范围。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试点班的,按规定享受笔试成绩总分加分政策。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可按规定拿出一定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进行招聘。事业单位招考时,符合条件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将退役军人作为村(社区)干部的重要来源,大力培养使用,注重将表现优秀的退役军人选拔到村(社区)“两委”班子。村(社区)党组织班子中,退役军人要占一定比例。优化辅警招聘渠道,在招录条件设置上,将学历放宽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积极引导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019年1月1日起,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户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2019年1月1日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对返乡下乡创业退役军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不超过15万元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对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不超过300万发放创业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加强与各级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为退役军人创业开辟金融绿色通道,实施退役军人创业贷款优先,额度放宽,手续简便,利率优惠的优惠措施。

    6.对首次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最高可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贴,创办的企业招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招用人数给予企业每人1000元一次性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7.对成功创建市级、省级、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可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创建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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